程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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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81号案件名称
程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程某;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81号原告:程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高某,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程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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