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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栾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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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11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栾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栾英;吕鹏飞;栾德才;齐鸿炜;齐红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被执行人栾英,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吕鹏飞,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栾德才,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齐鸿炜,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齐红艳,住吉林省吉林市。关于长春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栾英、吕鹏飞、栾德才、齐鸿炜、齐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鸿炜、被告栾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偿还原告长春心嬴销服装有限公司货示5,175,018.56元;二、被告齐红艳、被告栾德才、被告吕鹏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齐鸿炜、栾英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48,0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鸿炜、栾英共同负担;被告齐红艳、栾德才、吕鹏飞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175,018.5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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