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30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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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30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海英;刘瑞军;任海龙;陈海燕;杨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3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贾镇崔庞庄村。法定代表人:丰玉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北三路。法定代表人:任海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海英,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瑞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任海龙,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杨洁,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海英、刘瑞军、任海龙、陈海燕、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525民初5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波审判员 赵天鹏审判员 张熙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红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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