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文、魏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恢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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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74号案件名称
陈兴文、魏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兴文;魏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兴文与被执行人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5000元;2、交纳诉讼受理费304.5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魏刚银行账户存款35729.5元,兑付申请执行人陈兴文35000元,收取本案诉讼受理费304.5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魏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425元,申请执行人魏刚已交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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