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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任银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裁定书(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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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东、任银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东;任银虎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银虎,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韩长茂,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黎,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冬,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上列当事人诉前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陕011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闫淑会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房屋,期限至2023年9月6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闫淑会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党宏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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