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47号案件名称
王祖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祖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47号被执行人:王祖武,男,1967年8月1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祖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祖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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