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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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1035号案件名称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法定代表人:胡志杰。被执行人邢书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邢书文行政处罚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8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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