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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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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书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法定代表人:胡志杰。被执行人邢书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邢书文行政处罚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38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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