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大石桥市某某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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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349号案件名称
曹某某、大石桥市某某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某某;大石桥市某某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34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市某某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金裕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时莹。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法定代表人:崇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大石桥市某某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曹某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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