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潇、尤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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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91号案件名称
刘潇、尤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潇;尤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潇,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3019810503xxxx。被执行人:尤勇,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2319771126xxxx。刘潇诉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9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尤勇偿还刘潇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尤勇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尤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尤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陕09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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