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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娥、付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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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922号
  • 案件名称

    张红娥、付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红娥;付东;李小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92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娥,女,汉族。被执行人付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红娥与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8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红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付东、李晓女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领取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8月9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小女司法拘留15日。6、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共向申请人张红娥偿还了20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付东、李小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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