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宁、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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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99号案件名称
袁宁、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袁宁;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袁宁,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6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张二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员晓。申请执行人袁宁与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2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袁宁草莓款39932元及利息(以399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袁宁快递费20222元及利息(以2022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371.5元。因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9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8月6日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无登记房产及土地信息。四、2021年9月24日已向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24日本院以拒不报告财产作出拘留决定。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三门峡优美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员晓,暂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015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景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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