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晓平、武振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8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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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276号案件名称
俞晓平、武振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俞晓平;武振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8276号原告:俞晓平,男.被告:武振成,男.原告俞晓平与被告武振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佩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晓平、被告武振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晓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振成偿还原告俞晓平2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向原告借款23000元,后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被告武振成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23000元,本来欠50000元,还了27000元,原、被告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但没有算过账。本院根据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2020)陕0825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庭审笔录两份,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合伙做生意,期间被告欠原告50000元,被告偿还了27000元,剩余23000元未还,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被告抗辩系双方合伙期间所欠,双方未进行清算,同时主张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应予以抵顶,对此,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主要依靠被告的自认来证明欠款的事实,故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应定为合伙协议纠纷。被告承认就该笔欠款曾向原告出具过条据,足以证明对于该笔欠款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该向原告偿还欠款,至于合伙期间的其他债务,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不能认定债务存在,待双方有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俞晓平偿还欠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武振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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