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肃、许家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30号案件名称
田肃、许家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田肃;许家霖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30号申请保全人:田肃,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许家霖,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20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20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宝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15号之十七 下一篇 吉芳英、赵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