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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芳英、赵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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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68号
  • 案件名称

    吉芳英、赵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吉芳英;赵博;赵建设;赵博;吉芳英;赵建设;黄育砣;黄育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毕家乡彭村六组。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新华东路原华县农牧局。被执行人:吉某某,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辛庄乡沙弥行政村沙尖子组。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吉某某、赵某某归还下余到期的借款5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74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因无故旷工已被单位于2007年停发工资及各类补助。经网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9000元采取了划拨措施,与另案申请执行人高秀芳按比例参与分配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受偿6417元。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98.2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吉某某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已因另案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本案亦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三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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