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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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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占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占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被执行人:李占忠,男,汉族,1964年03月04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占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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