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90号案件名称
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90号被执行人: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庆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70元。被执行人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德州大北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鑫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5民终3801号 下一篇 李占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