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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乐陵市西段乡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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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623号
  • 案件名称

    王帅、乐陵市西段乡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帅;乐陵市西段乡小王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市西段乡小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陵市。负责人:王永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67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查询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4、冻结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段支行9140××××0887账户内存款20000元,实际冻结1812元,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因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扣划。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调查查明,村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乐陵市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仍继续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明审判员  王祁生审判员  崔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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