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郡与刘志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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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093号案件名称
魏郡与刘志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郡;刘志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3093号 刘某某、魏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73441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已付利息42431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7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730元。但被执行人魏某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陕080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某某与曹钰共有的位于榆阳区XX路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5XXXX)。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至9月2日,本院通过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魏某某与曹钰共有的位于榆阳区XX路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5XXXX)以95万元作为参考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将上述房产以一拍流拍价以物抵债。同时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曹钰对自己所有的部分不另行主张权利,同意用自己所有的部分一并偿还本案的欠款。且双方约定一拍流拍后直接将涉案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的全部欠款,剩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处置房产的费用执行费11730元、拍卖费4000元及后续过户产生的费用都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30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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