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226号案件名称
张广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广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226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广有,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广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4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恢复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302.1万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广有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张广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彬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