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田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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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72号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某1;田某2;赵某1;赵某2;杨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72号原告:田某1,男,甘肃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某2(田某1父亲),男,甘肃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赵某1,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赵某2(赵某1父亲),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杨某(赵某1母亲),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某1、田某2诉被告赵某1、赵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田某1、田某2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1、田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田某1、田某2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马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虹书 记 员 李小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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