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万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2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267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万兵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万兵;王芹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撑,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万兵,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王芹,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江都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万兵、王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1日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381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2021年4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