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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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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张怀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方雍,系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曾兴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土地出让金26452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9)川05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四川省泸县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2.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川EB××××号江淮牌、川EA××××号小型汽车二辆,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车辆。3.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和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现已停业,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兴群限制高消费并将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件作为被执行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19)川05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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