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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26执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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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1400号
  • 案件名称

    胡光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胡光剑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26执1400号被执行人:胡光剑,男,1987年10月11日生,住独山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光剑罚金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独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划拨必要。2.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和税务部门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在其它公司持股或者有投资权益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收益类保险。三、本院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管理所、工商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理财类产品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生活居住、股息红利、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至此本案仍有案款3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茂江审 判 员 林 靖审 判 员 张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艾琪煊书 记 员 柯国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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