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东、杨永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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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01号案件名称
秦东、杨永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东;杨永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康,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404200818,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秦东,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7160011,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永康与被执行人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东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永康借款29775元,负担诉讼费2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于2021年8月18日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03693097547CNY0账户扣划17000元,其中支付被执行人生活费2500元,交纳执行费351元,下剩14149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传统调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案尚有15898元未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5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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