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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春、宋爱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1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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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1财保67号
  • 案件名称

    张兆春、宋爱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兆春;宋爱红;王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财保67号申请人:张兆春,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奕豪,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宋爱红,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申请人:王帅(系宋爱红丈夫),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申请人张兆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葵花籽20吨,价值160000元,申请人张兆春以其所有的车牌为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兆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梦姣书 记 员  肯巴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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