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常文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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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16号案件名称
胡伟、常文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伟;常文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常文奇,男,住长春市绿园。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常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文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伟欠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胡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超标的严重暂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标的为32,263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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