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刚、强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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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49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会刚、强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会刚;强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会刚,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被执行人:强松,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02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刚与被执行人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强松偿还张会刚借款20万元,并从2018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040元、执行费29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会刚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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