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宣征、朱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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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121号案件名称
李宣征、朱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宣征;朱建华;李静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121号原告:李宣征,男,汉族,1945年3月2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兰,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华,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告:李静平,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宣征与被告朱建华、李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宣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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