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军、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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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421号案件名称
杨军军、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军军;郭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421号原告:杨军军,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郭亚军,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杨军军与被告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杨军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军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军军负担。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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