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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文强、孙致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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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750号
  • 案件名称

    邵文强、孙致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邵文强;孙致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邵文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孙致刚,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邵文强与孙致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文强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致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邵文强劳务费6100元,并自2021年1月15日起(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750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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