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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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818号案件名称
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栾秀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7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WN16K。法定代表人:郑俊生。被执行人:王维嘉,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栾秀芹,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5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580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曲寅虎执行员 王炳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彦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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