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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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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818号
  • 案件名称

    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维嘉;栾秀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7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WN16K。法定代表人:郑俊生。被执行人:王维嘉,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栾秀芹,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威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5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580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曲寅虎执行员  王炳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彦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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