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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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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130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1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阳市蒸湘区,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仁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雅琴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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