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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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130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1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阳市蒸湘区,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仁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雅琴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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