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侠、马智勇等执行异议执行追加裁定书(2021)陕0115执异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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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异64号案件名称
冯小侠、马智勇等执行异议执行追加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小侠;马智勇;何海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6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海涛,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冯小侠,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第三人:马智勇,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冯小侠之子。在本院执行何海涛与冯小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马智勇代其母冯小侠处理相关执行事宜,并承诺于2021年5月份将案款交至法院。到期后第三人马智勇未履行其承诺,申请人何海涛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马智勇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何海涛称,其与冯小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马智勇代其母冯小侠处理相关事宜,并承诺于2021年5月份将案款交至法院。但到期后第三人马智勇并未履行其承诺,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马智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马智勇称,同意向申请人何海涛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但其将所有的房屋已出租,房屋租赁费已收取到2021年4月,收取的资金已用于偿还欠款。本案在执行时,其确实承诺于2021年5月份收到新的房屋租赁费后,向申请人何海涛支付案款。但之后,发现租赁时间系其记错,房屋租赁费实已收到2022年4月,故只有待2022年4月收到房屋租赁费后再向申请人支付相关金钱义务。本院查明,何海涛与冯小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冯小侠退还何海涛房租人民币39583元,并赔偿何海涛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48312.5元。冯小侠未按判决履行其义务,何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冯小侠仍未主动履行义务,其子马智勇向办案法官书面承诺在2021年5月份将案件款交至法院。至今,本院或申请人何海涛未收到相关案款。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何海涛与冯小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冯小侠之子马智勇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书面承诺将相关案款于2021年5月交至法院。但本院至今未收到案款。故申请人何海涛的追加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智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豪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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