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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柱、张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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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957号
  • 案件名称

    马永柱、张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马永柱;张拯;张晓霞;张建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957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永柱与被执行人张拯、张晓霞、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1.由被执行人张拯向申请执行人马永柱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张晓霞、张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150由被执行人张拯承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永柱与被执行人张拯、张晓霞、张建民以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永柱与被执行人张拯、张晓霞、张建民以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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