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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刚、刘胜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恢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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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万刚、刘胜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万刚;刘胜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万刚,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刘胜利,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西沙林业系统住宅小区6号楼三层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032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人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西沙林业系统住宅小区6号楼三层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032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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