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志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清申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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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清申160号案件名称
叶永志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叶永志;北京嘉诚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清申160号申请人:叶永志,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杨庄北区26号楼一单元1702号。委托代理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嘉诚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鼎办公用房一层。法定代表人:汪凯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松,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永志以被申请人北京嘉诚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信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嘉诚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嘉诚信公司,嘉诚信公司同意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根据嘉诚信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嘉诚信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鼎办公用房一层。嘉诚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0万元,其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汪凯铱(60%);叶永志(40%)。2013年10月8日,嘉诚信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嘉诚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原因而解散。本案中,嘉诚信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可以认定嘉诚信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嘉诚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叶永志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嘉诚信公司进行清算,且嘉诚信公司同意进行强制清算,故本院对叶永志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叶永志对北京嘉诚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王继延审判员 王轶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逸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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