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传江、段家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87号案件名称
段传江、段家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段传江;段家书;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段传江,男,67岁,1953年9月21日出生于,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段家书,男,36岁,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地址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再5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再5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但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 泉 江审判员 杨秋桂、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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