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光、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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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延光、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延光;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635号之一原告:张延光,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665656207M)。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工业园区黄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薛海涛,总经理。原告张延光与被告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延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光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延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延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延光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周艳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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