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与张作廷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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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特91号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作廷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艳;张作廷案件缘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91号申请人:李艳,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系被申请人之儿媳) 被申请人:张作廷,男,193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李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艳称,申请人李艳与被申请人张作廷系翁媳关系,被申请人张作廷与被指定人张喜军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张作廷自2018年2月16日病危入院至3月5日出院,生活全部靠家人打理,虽生命得以维持但早就失去了记忆、语言、表达能力,完全不能与家人和亲人进行交流。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张作廷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作廷患有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由于被申请人张作廷需要办理房屋回迁等相关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张喜军为被监护人张作廷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张作廷,男,193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张作廷与证人张锡田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李艳系翁媳关系,与被指定人张喜军为父子关系。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特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张作廷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张作廷的儿子张喜军同意担任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张喜军系张作廷的儿子,同意并自愿担任张作廷的监护人,且符合担任张作廷监护人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张喜军为张作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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