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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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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015号
  • 案件名称

    郑新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新;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王凯鹏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新,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过剑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凯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鹏,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郑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王凯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新在收到本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邬海蓉审 判 员  俞 璐法官助理  万 晶书 记 员  万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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