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伟、秦桂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异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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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异67号案件名称
王嘉伟、秦桂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嘉伟;秦桂花;王改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异67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嘉伟,男,2000年10月25日出生,住阳泉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秦桂花,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改如,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桂花与被执行人王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嘉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21)晋0302执7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该裁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嘉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嘉伟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慧庭人民陪审员 孔海凤人民陪审员 杨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利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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