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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志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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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493号
  • 案件名称

    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志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志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493号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16号404室。法定代表人:李雪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嵩,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志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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