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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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16号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16号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一萌。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39388799元为限,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汽车、轮船、存款、机器设备、产品、股权、股票、分红、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易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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