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磊、吴碧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8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玉磊、吴碧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玉磊;吴碧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玉磊,男,1990年06月06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吴碧智,男,1954年04月13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玉磊与被执行人吴碧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碧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碧智向申请执行人白玉磊偿还借款本息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6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吴碧智承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碧智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齐家湾社区的门面房,现申请执行人白玉磊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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