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鲁0725民初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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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民初3302号案件名称
钟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鲁0725民初3302号原告:钟某,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代理人:李静静,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委托代理人:刘成龙,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钟某、被告刘某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钟某定亲彩礼款8.8万元、手机一部、认亲钱、三金、衣服、电动车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在2021年2月27日回了娘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钟某彩礼70000元,分期偿还,当庭支付原告钟某30000元,于2022年9月2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9月21日前支付20000元。若被告刘某逾期未支付,原告钟某有权按88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原告钟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闫文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国旗书 记 员 石璐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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