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02执15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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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执1539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志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蔡志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02执1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志强,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14号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8779N。法定代表人:黄学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志强与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蔡志强给付29158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0元,本院已扣划0元。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志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 建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朱艳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泽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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