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电成、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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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719号案件名称
胡电成、新沂市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电成;新沂市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胡电成,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沂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周遵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电成与被执行人新沂市草桥镇坝头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闫思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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