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兴、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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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19号案件名称
李元兴、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元兴;李培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19号原告:李元兴,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培军,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元兴与被告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元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元兴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会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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