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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兴、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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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19号
  • 案件名称

    李元兴、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元兴;李培军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19号原告:李元兴,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培军,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元兴与被告李培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元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元兴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会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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