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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花妮、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93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6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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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493号
  • 案件名称

    贺花妮、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93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贺花妮;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4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贺花妮,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花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6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515.5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11253.67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严  平书   记   员      苏  敏    打印人:苏敏 校对人:严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合 议 笔 录时间:2021年9月7 日   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 康晓纲  王昆  韩勇  记录:苏敏韩勇:今天我们就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花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合议一下。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6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515.5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11253.67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庭合议。王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康晓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决议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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