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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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652号案件名称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652号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晓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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